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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民起诉宝马4S店收服务费 律师:比奔驰女车主维权更有意义(2)
发布时间:2019-06-26 16:44

  精品装潢服务的结算单和开具的发票显示,收取的12500元为赵先生购买的贴膜、脚垫、后背箱垫、镀膜及加装倒车影像的费用,且均已实际安装在其车辆上,是其真实确定购买的意思表示,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两年之久,现在要求退还该款项,于法无据,应驳回该项诉请。

  而赵先生诉请的6067元服务费,系4S店为其提供贷款的居间服务,店里已实际提供了该项服务,协助其办理汽车按揭贷款,也出具了此项服务的发票,且通过该居间服务使得贷款购车更为优惠。根据《合同法》第四百二十条规定:“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,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”。赵先生和店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居间服务合同,但《合同法》第十条规定:“当事人订立合同,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”,居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,双方当时也是通过口头方式确认居间报酬。由此可见,赵先生对此项服务知情且同意,却主张退还该笔服务费,不符合法律规定,应驳回此项诉请。

  昨日下午,记者电话联系上该4S店相关负责人,要求采访该案庭审一事,被以不方便为由拒绝。

  律师解读

  “我就要这个理”或倒逼汽车销售领域价格构成更透明

  4S店收取两项费用涉嫌侵犯消费者哪些权利?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后,西安消费者向法院起诉4S店有什么法律意义?

  陕西睿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安认为,消费者要求退还“服务费”,商家认为属于居间合同关系。那么什么是居间合同关系呢?通俗来说,就是“受他人委托,为他人创造交易机会,可以收取居间报酬”,也就是“中介费”。在本案中判断是否为居间合同关系,主要看这几点:第一,消费者是否委托商家为自己提供找银行办理车贷的服务需求;第二,商家的行为导致什么结果,是否因为商家的工作促成了这笔交易;第三,居间报酬的计算依据和比例,消费者是否知道并且认可?是否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(有约定的话,约定优先)。表面看是消费者默许了“服务费”,但实际上是“不交服务费就无法贷款买车”,有“要么接受要么离开”的霸王条款专属特征。第四,这项收费发票上写着“服务费”,但这一项费用是因为提供金融中介服务而产生的,商家的经营范围中有没有从事金融中介服务的经营资质;第五,收取6067元的服务费,提供了什么服务,值不值这个价钱,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。

  关于“精品装潢费”,首先是商家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(贴膜、脚垫、后背箱垫、镀膜等)是否值这么多钱,商品内容和单价是什么,消费者有知情权;其次,商家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。商家出售的商品,消费者可以要或不要,或者部分要或不要。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择权,依然是“霸王条款”。

  康安律师说,他个人认为,这位消费者做了一件有点伟大的事情。他其实不是在为他个人维权,而是代表消费者群体在维权。因为这是一件付出多、回报并不确定的维权。需要付出时间、金钱和结果不确定的成本,可能很多人因为维权成本高而放弃,所以这位消费者“我就要这个理”的较真精神,可能会倒逼汽车销售领域价格构成更加透明,也对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立法要求。

编辑:58 来源:中新经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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